近日,备受外界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通过网络微博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杨某侵权行为成立。然而,因无法接受判决中关于道歉方式的内容,原告吴某再次提出上诉。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发展,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在日益增多的同时,也面临被侵权人维权难的尴尬。
2011年12月,抚州市临川区市民吴某因发表一则微博与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杨某通过其注册的“透明杨小喵”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某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随后,吴某以杨某的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诸法庭。
今年3月1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吴某的评论内容及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刊登天数不得少于7天。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原本要求对方在媒体公开道歉的吴某表示,她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并于近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某对虚拟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深恶痛绝。“这是一次屈辱的经历,身心备受煎熬,却常常感到无助和无奈。”作为网络侵权案的受害者,吴某呼吁公众在网络上增强自律、注重社会公德,文明上网。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一个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法庭”。不料,法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就面临法律尴尬。
由于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的网络游戏装备被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赃物”为由收缴,2008年3月,南昌网络游戏爱好者邓某将盛大公司告上新成立的网络法庭。但因为就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法律尚未有明确界定,几经周折,最终此案只能以调解方式了结。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说,举证难、查证难是网络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难题和尴尬现状,调解手段往往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无奈选择。
据了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加上网络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删除,受害人举证成本高,甚至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导致“网络法庭”一度面临“有庭无案”的尴尬,案件受理数最少时10个月内仅有2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慧军法官说,网络侵权维权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除了取证难、成本高,重要的一点就是赔偿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精神损害支持力度不大,而网络侵权的特点往往就是影响特别大,扩散范围特别广,后果特别严重。
201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这不仅意味着网络侵权案件的立案门槛大大降低,也让借助公权力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更具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网络法庭”的试点也在进一步扩大,南昌市青山湖区、莲花县、都昌县、鄱阳县、井冈山市5个县(市、区)基层法院随即被列为试点,成立了“网事审判庭”。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辉认为:“必须纠正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适用现实社会的法律也适用网络虚拟社会。”
“既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出台后,经过一年来的实践,江西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特别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妨碍公正审判、执行的,依法处以了30万元以下罚款,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